• 03-272021
  • 进口铜精矿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 <<返回

    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铜精矿产品是指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

    二、进口铜精矿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铅、砷、氟、镉、汞,具体要求如下:

    铅(Pb)不得大于6.00%;

    砷(As)不得大于0.50%;

    氟(F )不得大于0.10%;

    镉(Cd)不得大于0.05%;

    汞(Hg)不得大于0.01%。

    三、铜精矿中铅、砷、氟、镉、汞元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884.5、GB/T 3884.6、GB/T 3884.7、GB/T 3884.9、GB/T 3884.11的规定进行。原质检总局、商务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